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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永秉|说“蒜”、“祘”

郭永秉 上教语言学 2022-07-06


     《说文·一下·艸部》:“蒜,荤菜,从艸祘声。”“祘”字与“蒜”字古音相同,《说文·一上·示部》云“祘”字“从二示”、“读若筭”。可为什么“从二示”的“祘”有“筭”的读音,进而可以作为“蒜”的声旁,从文字学上说是一个不太容易解决的问题;文字学家对“祘”的形体及“祘”之有“筭”音作过许多解释,恐皆不可信(详下文)。也就是说,我们对“蒜”、“祘”二字的结构其实并没有搞清楚。

      出土秦汉文字资料中的“蒜”字为我们了解“蒜”、“祘”两字的来历提供了重要的新知。

       张家山247号汉墓遣策22号一栏:“蒜一”。(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图版第122页,释文第303页,文物出版社2001年。)“蒜”字原形作(此字右半不是非常清晰,故附上我们的摹本于右),因相邻的23号简一栏有“䕬(姜)一”,将此字释为“蒜”应无可疑。(田河先生最近著文认为遣策22号和23号并不相邻(《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遣册释文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2008年10月21日首发),广濑薰雄兄的一篇未刊稿也有此二简不相邻的看法(但具体的排列与田文不尽相同,请详彼文。编按:此文已发表在《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第二辑)。“姜”、“”皆放在“一”中,排列位置即使不相邻也应是靠近的,“”显然应该是一种性质与“姜”类似的食物,我们认为除了将它释为“蒜”字以外,不存在其它可能性。整理者的意见应该是可信的。)仔细观察此字字形可以发现,字形的上部其实并非一般的草头,而是两个“木”的省变之形或“出”形,即遣策的“蒜”字实从二“柰”或二“祟”作(“祟”字乃从“柰”字讹变而来,已是学者共识,(林澐:《读包山楚简札记七则·七》,《林澐学术文集》第21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参看陈剑:《甲骨金文考释论集》第223页,线装书局2007年,;张富海:《汉人所谓古文之研究》第63页“”字条、第65页“隶”字条,线装书局2007年。)故认为此字从二“柰”或二“祟”都是可以的),而不能简单地分析为从艸从祘。此字可严格隶定为“”或“”。

      马王堆帛书《杂疗方》有预防蜮虫射人之方,第62行有一个字,(陈松长编著 喻燕姣、郑曙斌协编:《马王堆简帛文字编》第9页,文物出版社2001年。)字从二“柰”,其文云:“一曰:每朝啜二三果(颗),及服食之。”整理者释为“”,谓“即柰字,后世或写作。柰,见《名医别录》。”(马王堆帛书整理小组:《马王堆汉墓帛书[肆]》,文物出版社1985年3月,第128页。)马继兴先生也认为“”即“柰”的“古异写”,“今称苹果”。(《马王堆古医书考释》第772页,湖南科技出版社1992年。)但《名医别录·下品卷三》只云“柰”“味苦,寒。多食令人胪胀,病人尤甚”,(梁·陶弘景集 尚志钧辑校:《名医别录(辑校本)》第309页,人民卫生出版社1986年。据此书同页校记[二],后一句类书或引作“令人臆胀,病人不可多食。”)可见苹果的药效并不显著,医书中也没有任何关于食用苹果可预防或治疗蜮虫射人的记载。(魏启鹏、胡翔骅:《马王堆汉墓医书校释(贰)》第75页(成都出版社1992年)云“《千金方》称其食治‘益心气’”,显然也与此无关。周一谋、萧佐桃主编:《马王堆医书考注》第334页已指出“苹果无杀虫解毒之功,似与本条用药不合”(台北乐群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89年)。)读“”为“柰”是很可疑的。(孟蓬生先生《“”疑》认为见于上博简《曹沫之陈》37、38号简的“”字是“牛”字的繁体,并认为“牛——”的关系就和“柰——”的关系一样(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三辑)》第18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他所指的应该就是《杂疗方》的“”读为“柰”之例,但此例性质有所不同,恐不足为据。)

      周一谋、萧佐桃先生主编的《马王堆医书考注》对此字有很重要的看法。他们指出,“用北方之苹果以防治南方之蜮伤,恐非易得之品;况且苹果无杀虫解毒之功,似与本条用药不合”,这都很有道理;他们还提出:


      ,疑即蒜字。《说文》:“蒜,荤菜也。菜之美者,云梦之荤菜。”(引者按,此引《说文》为段注本。)……盖蜮生南方,蒜乃云梦之荤菜,且具杀毒之功,故或可用于防蜮避毒。与蒜形近,或因形近而误,故当释作蒜为宜。(《马王堆医书考注》第334~335页。)


       结合上举张家山遣策的“蒜”字来看,周、萧两位先生的意见堪称卓识。《杂疗方》的字体较古且规整,处于篆隶之间,抄写时间较早;此篇的“蒜”字所从为二“柰”,还不像书写简率的张家山遣策“蒜”字那样从二“祟”作(类似的情况,可比照《说文》“隶”字古文从“木”和篆文从“出”的不同(参看注3所引林澐先生、张富海先生书;关于古文字“艹”、“屮”和“木”旁易讹混为“出”,可参看刘钊先生《古文字构形学》第145~146页,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这是可以注意的一点。因此我们认为帛书的这个“”字,其实就是“蒜”字。因为周、萧两位先生在字形的解释方面有一定欠缺(如认为是蒜的形近误字显然是不恰当的说法),也没有举出蒜与防治蜮虫射人有关的古医书和其他古文献中的具体例证(仅引及《千金翼方》谓蒜“除邪痹毒气”一条证据),所以此说长期以来没有受到重视。我们为此说再作一些补充。

      根据《名医别录》记载,“蒜,味辛,温,无毒(或作“有小毒”)。归脾肾。主治霍乱,腹中不安,消谷,理胃,温中,除邪痹毒气。”(《名医别录(辑校本)》第312页。)传世古书和医书中预防、治疗蜮等毒虫射人经常用到蒜(包括小蒜和大蒜)。请看下面这些例子:


     《抱朴子内篇·登涉》:或问曰:“江南山谷之间,多诸毒恶,辟之有道乎?”抱朴子答曰:“……今吴楚之野,……又有短狐,一名蜮,一名射工,一名射影,其实水虫也,状如鸣蜩,状似三合杯,有翼能飞,无目而利耳,口中有横物角弩,如闻人声,缘口中物如角弩,以气为矢,则因水而射人,中人身者即发疮,中影者亦病,而不即发疮,不晓治之者煞人。其病似大伤寒,不十日皆死。(秉按,自“短狐”至此以上,《马王堆汉墓帛书[肆]》第127页注[一]已引,文字有小异。)又有沙虱,……若带八物麝香丸、及度世丸、及护命丸、及玉壶丸、犀角丸、及七星丸、及荠苨,皆辟沙虱短狐也。若卒不能得此诸药者,但可带好生麝香亦佳。以雄黄大蒜等分合捣,带一丸如鸡子大者亦善。若已为所中者,可以此药涂疮亦愈。……”(王明:《抱朴子内篇校释》第306~307页,中华书局1985年第2版,。沙虱、蜮(短狐)的性质接近,所以《抱朴子内篇》把它们放在一起讲。《太平御览》卷九五〇虫豸部七引“《葛洪方》曰:辟沙虱用麝香大蒜合羊脂捣,著小筒中带之良”(第4219页,中华书局1960年;参见《葛洪肘后备急方》卷七,文字略有不同),方法与《抱朴子内篇》所记类似。)

    《葛洪肘后备急方》卷七“治卒中射工水弩毒方第六十二”:江南有射工毒虫,一名短狐,一名蜮,常在山间水中,人行及水浴,此虫口中横骨角弩,喞以射人形影则病。……又方葫蒜,令傅以拓疮上,灸蒜上千壮,差。(葛洪:《葛洪肘后备急方》第234~235页,人民卫生出版社1963年。“葫蒜”即《名医别录》记载的“葫”,也就是大蒜,参看程超寰、杜汉阳编著:《本草药名汇考》第33页,世纪出版集团、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

     《本草纲目·菜部》卷二十六:蒜,……除邪痹毒气。主溪毒。下气,治蛊毒,傅蛇、虫、沙虱疮。……附方:……射工中人(成疮者取蒜切片贴疮上,灸七壮。《千金》)(明·李时珍著:《本草纲目(校点本)》第1594页,人民卫生出版社1977年。)

      《本草纲目·菜部》卷二十六:茖葱(秉按,据此条“释名”,茖葱即山葱),……除瘴气恶毒。久食,强志益胆气。主识恶蛓、狐尿刺毒,山溪中沙虱、射工等毒。煮汁浸,或捣傅,大效。亦兼小蒜、茱萸辈,不独用也。(《本草纲目(校点本)》第1588页。)


      我们还注意到,食用、涂抹或悬挂蒜,可起到辟恶除瘴气作用的记载在古书及方志中很多见:


      《齐民要术》卷五:其冒霜雪远行者,常啮蒜令破,以揩唇,既不劈裂,又令辟恶。(北魏·贾思勰著 缪启愉校释:《齐民要术校释》(第二版)第367页,中国农业出版社1998年。)

       唐·易静《兵要望江南·医方第二十九》:山瘴气,岚谷用恒山。独头大蒜乌梅肉,速将酒煮便能痊,谨记此良言。(恒山二两,独头蒜一两,乌梅二十枚,咬[引者按,原书如此,应为“”字之讹。]咀,用酒二盏,煎至一大盏,分为二服。初一服未发时吃,次一服已发时吃。)(陈尚君辑校:《全唐诗补编》第1317页,中华书局1992年。此条材料蒙唐雯女士代为核检,谨致谢忱。)

     《四时纂要·夏令卷三》:又以艾蒜为人安门上,辟瘟。(出《风土记》。)(唐·韩鄂原编 缪启愉校释:《四时纂要校释》第125页,农业出版社1981年。此条校释云:“《风土记》指晋周处《风土记》。但韩鄂《岁华纪丽》‘端午’条‘挂艾’下引此条作《荆楚记》。《岁时广记》卷21亦引作《荆楚岁时记》。两个韩鄂所引出处不同,疑非一人。”(第126页))

     《澎湖厅志·卷十物产·蔬果》:蒜性辛烈,辟邪秽,故俗于端午与蒲艾并悬门首。(中研院台史所台湾方志资料库,第334页。此据网络转引。)


      可见驱避瘴气瘟疫毒虫,经常要使用蒜,这应该就是古书中记载的蒜能够防治蜮射人之习俗的背景。蒜在人们心中之所以可以达到这样的功效,从最后所引的这条方志材料看,主要因为它是一种“性辛烈”的植物。

       顺带值得一提的是,从情理上讲,每天早上吃饭前可以吃两三颗的东西,决不可能是多食易胀的苹果,但吃两三颗蒜却是很普通平常的事情。所以仅从这个侧面看,把《杂疗方》的“”字释为“蒜”也比释为“柰”合理得多。

         从张家山遣策和马王堆帛书《杂疗方》这两个例子,我们可以知道,“蒜”字本来的写法应当就是“)”。从文字学角度看,“蒜”从二“柰(祟)”,也是合理的。因为“蒜”、“祟”二字古音很接近,“蒜”应该分析为从二“柰(祟)”,“柰(祟)”亦声。“蒜”是心母元部字,“祟”是心母月部字;中古音“蒜”是合口一等,“祟”则是合口三等,等似不同,但这是受到传统文字学认为“祟”从“出”声误说的影响(“出”是合口三等字)。其实“祟”也应该是合口一等字,因为间接从“祟”得声的“”、“”二字皆为合口一等。《说文·七下·宀部》云“”“读若《虞书》‘三苗’之‘’”,今本《尚书》“”作“竄”,两者显然是通用字的关系。“竄”、“蒜”一为清母,一为心母,二者邻纽,韵则全同,由此可见“蒜”、“柰(祟)”二字,声母相同,韵部也有非常严格的阳入对转的关系,前者从后者得声在音理上是完全可以说通的。

       我们知道,“柰(祟)”字上部也可以只作从“屮”,如新蔡简的“柰(祟)”既有作形的,也有作形的。(张胜波:《新蔡葛陵楚简文字编》第7页、第69页,吉林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吴振武);张新俊、张胜波:《新蔡葛陵楚简文字编》第15页,巴蜀书社2008年。参看袁国华:《〈新蔡葛陵楚墓竹简〉文字考释》,中山大学古文字研究室编:《康乐集:曾宪通教授七十寿庆论文集》第127~128页,中山大学出版社2006年;张新俊:《释新蔡楚简中的“柰(祟)”》,武汉大学简帛网,2006年5月3日首发(此文正式发表于向光忠主编:《文字学论丛(第四辑)》第254~260页,江西出版集团·江西教育出版社2008年)。张新俊先生文指出,“柰(祟)”字上从“屮”的这种写法是从上从“木”形体简省而来,其演变过程与楚文字中“新”、“”等字相同。其说可从。)由后一种字形重复形成的“(蒜)”字,从外形看就是“”,这种形体无疑很容易被不明“蒜”字结构的人看作从“艸”的“蒜”字(“蒜”是一种植物,这很可能是误析字形的另一方面重要原因)。如果这种说法符合实际,我认为“祘”非常可能应该是从“蒜”字简省分化的一个字,(刘钊先生指出:“简省分化,是指一个文字形体的一部分借用为另一个文字形体,同时接受‘母字’的读音作为记录语言的符号。或者说是一个文字的形体截取下来部分构形因素来充当另一个文字形体的一种文字分化现象。……简省分化是文字表音化倾向于强烈的表现。分化出的新字无所谓‘本形本义’,其形体只是‘母字’的一部分,其读音则来源自‘母字’。”(《古文字构形学》,第118页。)关于“祘”字的构形,说文学家过去主要从形、音两方面作解。从“形”的角度,他们认为“祘”字象筭筹纵横排列之形(参看《说文解字诂林》第一册第290页引《徐笺》,第291页引《读若考》、杨模《释祘》、《文源》等著作之说,云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又可参看黄生撰 黄承吉合按:《字诂义府合按》第32页“祘”条,中华书局1984年。);从“音”的角度,他们主要根据许慎“祘”字注“明视以筭之”的说法,认为“示者视也,故从示”(《说文解字诂林》第290页引《繋传》之说;同书290页所引《段注》亦云:“示与视,筭与祘皆叠韵也;明视故从二示。”参看同书同页所引《双声叠韵谱》说。)按无论是从形还是从音的角度,这些解释无疑都是非常牵强的。在我们看来,既然“祘”是从“蒜”简省分化出来的一个字,它根本就没有本形本义可言,只是具有和“蒜”字相同的读音而已。)也就是说,“祘”其实是截取“”字下半部分而成的。我们还没有在先秦秦汉文字资料中发现“祘”字的踪迹,似可见它的出现并不很早。但是根据《说文》“祘”字下注引“《逸周书》曰:‘士分民之祘(此语不见于今本《周书》),均分以祘之(段注引“或曰”“《本典解》‘均分以利之则民安’即此句也”,此说若确,则此句的“祘”也不排除是“利”之讹字的可能)’”,似乎在先秦文字资料中已经出现“祘”字,但我们不很清楚许慎所见的《逸周书》是什么时代的抄本,因此“祘”字究竟是何时从“蒜”中分化出来的,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因为从“蒜”字分化出了“祘”字,所以人们在分析“蒜”的字形时,就更容易把它看作是从“祘”声的形声字了。可以说,“祘”之从“蒜”分化出来的过程,跟人们不明“蒜”字结构并将其看成从“艸”头的过程,是同时并行、相辅相成的。

      后代隶楷文字“蒜”字有俗体作“”(见《玉篇·艸部》(传抄古文“蒜”字也有这种形体,见于宋代杜从古《集篆古文韵海》4·29(徐在国编:《传抄古文字编》第65页,线装书局2006年)。从下文的论述看,此形大概反映的不是较早的“蒜”字形体,而是后世的讹变之形或据隶楷文字臆造之形。徐在国先生指出《集篆古文韵海》“所录古文形体无出处”,“不要轻易引以为证,当有所鉴别”(同上引徐书“前言”,第IX页),此恐亦其中一例。)),我很怀疑这种俗体也有较早的隶书写法的来源。假如我们相信《说文》的说法,“蒜”字应该是从“祘”的;但我们又发现,“祘”字是从不会写成“秝”形的,为什么独独“蒜”字会有这种俗体呢?我认为,这很可能跟“柰”字下部“示”旁的中竖出头的特殊写法有关,这种写法在隶书(尤其是古隶)中多见,(参看骈宇骞编著:《银雀山汉简文字编》第197页“柰”字第三、四行诸例,文物出版社2001年;《马王堆简帛文字编》第365页“款”字《十问》例;汉语大字典字形组编:《秦汉魏晋篆隶字形表》第362页“柰”字北海相景君铭例,四川辞书出版社1985年。前举张家山遣策的“蒜”字右边的那个“柰”旁也是这种写法。)后来人大概不明“示”旁的这种特殊写法,就误认“蒜”所从的“柰”的下部为“禾”旁了。如果这种推测符合实际情况,也可以说明“蒜”字本来确实不是从“祘”声的。

       众所周知,中国本土的“蒜”是指小蒜(据段玉裁《说文解字注》“蒜”字下注的说法,小蒜也就是见于《大戴礼记·夏小正》的“卵蒜”(段玉裁注 许惟贤整理:《说文解字注》第77页下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7年。)),自张骞出使西域引进大蒜,才有“大蒜”、“小蒜”之分。(《本草纲目·菜部》卷二十六:“时珍曰:‘蒜字从祘(音蒜),谐声也,又象蒜根之形(秉按,“象蒜根之形”亦为无据之说)。中国初惟有此,后因汉人得葫蒜于西域,遂呼此为小蒜以别之。’”(第1593页))张家山汉墓、马王堆汉墓的下葬年代都早于张骞出使的年代,所以我们提到的这些秦汉文字资料中的“蒜”,大概都应该是指小蒜而言的。我们在上引的后代医书中看到,治疗蜮(射工)毒既用大蒜,也用小蒜,而且大蒜用得更多,这应该是大蒜在被引进中国后,种植、食用极为普遍而且其刺激性气味甚于小蒜的缘故,(《本草纲目·菜部》卷二十六“葫”条引陶弘景说云“今人谓葫为大蒜,蒜为小蒜,以其气类相似也”,又云大蒜“性最熏臭”。(第1597页))这与在大蒜被引入中国之前人们也用本土的小蒜来防治蜮(射工)毒的情况并无矛盾之处。


(本文发表于《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第三辑,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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